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時間: 2024/09/2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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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資發〔2024〕128號
各管理單位,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項目管理,完善資金監管程序。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4年7月4日
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組織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3〕93號)以及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以下簡稱防治項目)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含排危除險)和防治能力建設(含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研究)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地質災害防治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共同負責管理。增發國債及其他渠道資金安排的項目,除發改、財政等部門有特殊規定外,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立項、監管、組織實施及驗收。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重點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務;研究提出資金績效目標及分配建議;組織開展項目儲備;開展項目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應用,指導各地做好績效管控與項目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使用監管。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分配建議方案審核和資金撥付;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在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開展,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防治項目管理遵循“分級管理、權責清晰、依法依規、全程監管”的原則。事權劃分按照《甘肅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管理職責
(一)省自然資源廳
1.負責防治項目儲備庫的組織建立、動態更新與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防治項目的踏勘、審查、入庫、立項、竣工驗收、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組織編制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對省級批準立項實施的防治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3.組織制定防治項目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要求;
4.督促指導市(州)自然資源局做好全國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系統、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和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的填報工作;開展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5.組織開展項目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及時開展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及其評價成果應用;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開展檢查監督。
6.組織開展省級宣傳、培訓、演練。
(二)市(州)自然資源局
1.負責本市(州)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儲備庫的組織建立、動態更新與監督管理。監督市轄區內批準立項的工程類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組織工作;對無法人資格的市轄區內防治工程,組織或委托分局開展招投標工作;
2.負責本級立項防治項目的審批、審查工作;組織本轄區防治項目的匯總申報、初步驗收等工作;監管本轄區防治項目的招投標、建設實施、資金撥付等工作;
3.組織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負責審查縣(市、區)年度實施方案,對本市(州)防治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4.督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做好全國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系統、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和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的填報工作。負責防治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5.組織開展本級宣傳、培訓、演練。
(三)縣(市、區)自然資源局
1.組織編制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負責方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2.組織編制防治項目申報材料,科學設置績效目標;
3.組織防治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和自驗等工作;負責涉及征地搬遷、文物保護等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施工現場質量、投資、進度、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防治項目全流程、全過程檔案資料管理;
5.開展監測預警項目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效果監測;
6.開展項目管理系統、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的填報工作和防治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7.組織開展本級宣傳、培訓、演練。
(四)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指導中心承擔防治項目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儲備庫建設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根據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和重點,下發申報通知,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審核入庫等工作。
第九條 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建立防治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項目庫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條 項目庫管理堅持“全面儲備、動態管理、支持重點、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入庫項目主要包括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含排危除險)、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地質災害防治重點項目。
第十二條 入庫項目必須符合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具備前期工作基礎,并完成以下工作:綜合治理項目(含排危除險)完成工程勘查和施工圖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等工作;調查評價項目完成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監測預警項目完成站點選址、建設方案審查等工作;能力建設完成設計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入庫項目要做好影響項目建設因素的調查研究及評估論證,涉及征地拆遷、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項目,要提前協調落實建設條件,并征得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入庫項目實行審查制度。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專家對入庫項目進行審查,可行性研究階段重點審查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思路、工作內容、投資規模合理性等內容。工程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重點優化完善工程措施,合理確定工程投資。實施方案重點審查工作手段、工作部署、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等內容。相應階段的審查均應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在項目申報階段,省自然資源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咨詢論證工作,并根據項目評估結論提出項目立項意見。
第十五條 對符合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入庫要求的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擇,形成項目清單,經廳相關會議審定通過后,會同省財政廳上報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審核入庫。
第十六條 調查評價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相關單位,編制整體建設方案,經審查通過后納入項目儲備庫。按照“自愿、擇優”原則,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監測預警項目由各市(州)自然資源局確定擬開展監測預警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建設方案,經審查通過后納入項目儲備庫。
第十八條 工程治理項目的對象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且已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市(州)自然資源局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程序上報,經審查通過后納入項目儲備庫。
第十九條 對重點威脅學校、醫院、鄉鎮、村組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在庫隱患點,或突發性地質災害,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現場論證,確認風險高、險情緊迫,采取相對簡單的治理措施可有效減輕威脅的,按程序上報,經審查通過后納入排危除險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研究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形勢和工作需求,擬定初步研究方向,由地勘單位和相關科研院所等申報相關課題,通過競爭性評審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具有可推廣的實用性技術,可以單位名義申請資金,經專家評議通過后納入項目庫管理。研究成果要聚焦科學性、創新性、標準性、實用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果按照有關要求完成登記與資料匯交,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推薦申報有關成果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編制原則:
工程治理項目投資總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各階段勘查設計必須滿足編制深度技術規程;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分為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設計)實行合并審查,勘查設計深度達到初步設計要求。排危除險項目直接編制實施方案,勘查設計深度達到施工圖深度。
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項目編制分為可研報告、實施方案兩個階段或直接編制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行限時辦結。省自然資源廳在組織專家評審同意后,對符合條件、審核所需材料齊備的,下達相關批復,市(州)自然資源局按照下達的批復開展下一階段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突發地質災害、災險情緊迫的、重大災害災后恢復重建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現場核實,根據專家組出具的書面立項意見書,經省自然資源廳相關會議審定后直接立項實施。
第二十四條 入庫項目特別是城鎮(含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要加強與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相關支出,主要包括:
(一)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包括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綜合治理工程。
(二)地質災害易發區、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專項監測。
(三)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公益性工作。包括宣傳、培訓、演練、科研項目、標準化建設等能力提升項目。
(四)地質災害防治基礎性工作。包括調查評價、巡查排查核查、監測預警、設備維保、信息化建設等項目。
(五)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
(六)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文旅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當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四)已從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進行分配。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入庫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地需開展立項審批和前置審計的,應在項目入庫前完成。因項目變更涉及投資預算增加的,由縣級統籌解決。
第二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從項目庫中按照輕重緩急、危急優先的原則安排項目,并聯合行文報省政府審定。
(一)嚴格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根據經省政府同意的分配意見,及時將專項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步下達省直有關單位和各縣(市)級財政部門,相關縣(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的撥款申請和報賬材料等,及時撥付資金。
(二)強化過程監管。市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本轄區項目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地加快項目實施進度,提高專項資金執行率。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向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報告本地區上季度地質災害項目實施進度臺賬、資金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行決(結)算及審計制度。防治項目完工并終驗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申報項目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審計。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可優先用于本地區已入庫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專項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引入社會資本的,應當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和甘肅省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辦法等,確定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等承擔單位。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程治理應于資金下達之日的1年內完成。對因客觀因素確需延期的,原則上,由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財政部門按承諾制辦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防治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資質。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緊密配合,讓工程盡早發揮防治效益。同一單位或者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工程治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施工與監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建防治項目嚴格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第三十五條 防治項目實施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實施方案)和投資預算執行。需對施工圖設計(實施方案)進行變更、調整預算或方案的,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工程治理項目增減調整金額10萬元以下的,報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批準;增減調整金額10萬元(含)以上,且低于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費10%的,報市(州)自然資源局批準;治理工程類型、主體結構、工程位置等發生變更或變更增減工程量超過原施工圖設計工程量10%的,或增減調整金額超過100萬元(含)以上,或預算調整金額超過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費10%(含)的,必須重新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經專家組審查后逐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監測預警項目如需更換監測點、調整設備安裝位置、設備類型和設備數量的,應匯總編制項目變更報告,經專家組審核同意,報市(州)自然資源局備案;更換監測點或調整設備位置數量超過實施方案5%以上的,項目變更報告經專家組審查后逐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調查評價項目如單項實物工作量調整數量小于實施方案15%的,經專家組組長審核同意后,報上級管理單位備案;單項實物工作量調整數量大于實施方案15%的,或因不可抗力需要重新選取重要地段的,應編制變更報告,逐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同時對績效目標進行調整。
因勘查工作程度不夠或設計失誤導致變更所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原勘查、設計單位承擔。嚴禁通過拆分變更設計的金額或工程量占比,規避審批權限及相關流程。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管理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項目竣工驗收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條 防治項目技術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及地方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調查評價和能力建設項目,由各管理單位進行初驗后,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驗收。調查評價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將調查評價成果反饋相關市(州)、縣區自然資源局。
第三十九條 監測預警項目,由市(州)自然資源局初驗后,申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驗收。
第四十條 工程治理項目驗收程序依照《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執行。完成初驗強制性整改意見和主體工程結算審計工作后(存在變更的項目,必須完成變更手續),方可申請竣工驗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為項目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提供依據。治理工程項目在保質期結束后,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移交,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項目勘查單位要及時向省地質資料館匯交勘查資料。
第四十一條 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專家組認定可消除隱患的,按程序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程規范、技術要求對建筑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質量檢測。省級檢查或驗收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治理項目建筑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質量抽查。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統一反饋,并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成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所有涉及工程建設類項目均實行保修制度。施工單位需在保修期內履行工程保修義務。保修期為自竣工驗收書下達之日起的一個水文年。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確定資金績效目標,跟蹤績效運行情況,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省自然資源廳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或資金執行期屆滿時在預算部門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進行重點評價,對其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責成預算部門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請省財政廳收回已撥付資金。市縣在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第四十五條 各地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并配合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做好相關績效管理工作。
(一)建立績效評估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預算評審、項目審批等,對重大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的必備要件。
(二)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本區域本部門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目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并將績效目標與專項資金同步下達。
(三)實行績效目標承諾制度。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治理項目入庫時,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按時完成績效目標承諾書,承諾“專項資金下達后,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使用資金,確保項目在專項資金文件下達后當年完成項目實施并初驗,確保專項資金執行率達90%以上,堅決杜絕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四)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重大政策、項目績效監控機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發現的管理漏洞和績效目標偏差,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措施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財政部門要暫緩或停止撥款,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五)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建立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機制,必要時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開展績效自評報送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各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在次年1月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的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可委托專家、社會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并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
(六)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管理。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安排項目時,重點向每年績效評價好、工作推進快、資金執行率高、群眾滿意度高的市縣傾斜。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防治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流程監督管理,嚴格項目立項審批、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管理,并對全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在防治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中有關法律責任,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建立報告制度。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各個環節的工作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監督檢查,每年6月、12月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項目實施進展、資金使用情況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告。
第四十九條 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轄區及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在線填報及監管工作,跟蹤項目實施情況。對按期并高質量完成防治項目建設任務的市(州),優先安排下年度項目資金。對項目在線監管落實不到位的,不能按年度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市(州),扣減下年度項目資金安排額度。
第五十條 建立通報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要求開展工作、實施進度或資金執行滯后的,由省自然資源廳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十一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工程治理項目勘查、設計、評審、施工、監理實行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對擅自變更設計或預算、違反建設程序、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激勵制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對表現突出的群測群防員、防災先進個人以及集體給予通報表彰。
第五十三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與項目單位的溝通和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合規高效使用。根據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五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市、縣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甘資規發〔2021〕4號)同時廢止。
附件
入庫項目報送材料要求
一、調查評價項目
蓋有公章的項目建設方案及相關圖件。
二、監測預警項目
市(州)自然資源局申報項目的正式文件,蓋有公章的項目建設方案(含績效目標申報表、選址拐點坐標)及相關圖件。
三、工程治理項目
市(州)自然資源局聯合同級財政局申報項目的正式文件(含項目清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績效目標申報表、勘查報告、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有關威脅人口、威脅財產統計及征地保障等承諾);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的相關書面意見等。
四、排危除險項目
市(州)自然資源部門上報的相關報告及佐證材料,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