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新興產業發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8/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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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監發〔2019〕115號)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甘肅省“十三五”西部大開發實施意見》的要求,促進蘭州新區創新發展,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在工作中凡屬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一律鼓勵支持發展;一律放寬登記條件;一律首次違法免罰,危害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其它重大違法行為除外;一律建立點對點企業跟蹤指導服務,積極鼓勵、支持企業進入蘭州新區從事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經營活動。
一、營造寬松開放的市場準入環境
(一)放寬經營范圍登記條件
實行企業經營范圍由申請人自主申請原則,各類市場主體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只記載主營經營項目,其余經營項目由申請人依法自主選擇開展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實行“主營行業+自主申報”的登記模式進行標注,擴大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允許企業使用新興產業用語表述經營范圍。允許企業將具有地方區域特色和傳統商業習慣、能反映本土歷史、文化、風俗等特點的經營項目,申請作為企業的經營范圍。
(二)放寬住所登記條件
推行往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對新設立市場主體推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除涉及《蘭州新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外,對地址表述規范、容易識別的建筑物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可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書》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人對所申報往所(經營場所)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人可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及使用證明文件。
(三)放寬企業名稱登記
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允許企業將體現新興產業特點的個性用語以及反映企業經營和創新特點的字詞作為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允許企業名稱中使用“產業”“發展”“科技”等作為行業表述語的后 綴。允許企業根據需要在名稱中使用“連鎖”“總部”等字樣;允許企業名稱使用“眾創空間”“創業基地”等字樣表述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助推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推行企業“集群注冊”“工位注冊”
鼓勵新區各園區及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以及各類企業、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各類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器,為新興產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五)實行“容缺登記”機制
凡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事項和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的行業,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允許在主要登記材料齊全、未出現實質性錯誤、不影響登記效力及登記事項錄入情況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容缺登記承諾書》,登記機關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文件、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先行予以受理和審查并核發營業執照。登記機關負責跟蹤服務,幫助市場主體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合法規范經營。
(六)支持企業多元化方式出資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禁止作為出資的財產外,支持新興產業企業的投資人以專利、商標、股權和債權等方式出資設立企業。
(七)建立新興產業市場主體數據庫
根據新區經濟發展態勢,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興產業市場主體數據庫。加強對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市場主體數據的分析研判,為黨委政府制定或調整新興產業發展相關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八)實行《新興產業目錄》動態管理
梳理聚焦解決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歸納蘭州新區新興產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名稱表述以及行業分類,制定《新興產業目錄》,實施動態管理,大力支持新興產業發展。
(九)服務企業融資發展
切實發揮股權出質、動產抵押登記等職能,簡化股權質押登記工作流程,取消出質人股權托管環節,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和幫助企業拓展融資方式,拓寬金融機構與企業的溝通交流渠道,引導民間資本、風險投資等幫助解決融資難問題,助推新興產業企業發展。
二、建立包容審慎的執法監管機制
(十)實行“包容期”管理
嘗試對新設立的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企業給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內通過行政指導等柔性監管方式,引導和督促企業依法經營。建立“容錯”機制,對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沒有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后果的行為,采取約談告誡等措施指導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回應社會關切,消除不良發展因素。
(十一)進一步規范涉企檢查
嚴格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對新興產業企業實施適度檢查。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專項整治行動等情況外,原則上不進入企業檢查,盡量減少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擾。
(十二)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對企業的一般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情形的,一律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制定蘭州新區市場監管《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對符合免罰條件的,一律免予處罰。
(十三)優化“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凡不涉及前置許可或后置許可的新興產業企業,企業即時信息公示有誤的,或者實際經營場所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一致但能夠聯系的,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由登記機關以行政指導方式督促其正確履行公示義務或者辦理變更登記。通過行政指導拒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十四)建立點對點業跟蹤指導制度
對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企業建立新興產業企業目錄,確定企業聯系人,定期開展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增強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及時發現、糾正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助推企業健康發展;對適用首違免罰制度處理的問題全程跟蹤,加強規范指導,幫助企業健康成長。
三、構建規范高效的風險管控體系
(十五)嚴守執法監管底線
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同時,嚴控“安全閥”和“紅線”。一旦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者破壞生態環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損害農民利益、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六)優化風險管理機制
提高對新興產業領域潛在風險的敏感性和警惕性,進一步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新興產業企業發展中存在的不確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點,對監管中發現的具體問題要進行風險評估和科學研判,通過分類監管、精準監管,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推動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十七)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加強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工作,充分挖掘信用價值。建立完善新興產業企業信用承諾、信用公示、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