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促進廢舊物資綜合利用和平臺經濟類項目發展的相關政策(試行)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8/0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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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發〔202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蘭州新區廢舊物資綜合利用和平臺經濟類項目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高技[2021]1872號)要求,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符合新區產業投資導向,在蘭州新區注冊、登記,作為蘭州新區納稅主體,為新區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廢舊物資利用和平臺經濟企業。
第二章 企業認定
第三條 申請認定享受該政策的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和目標,具備一定的風險防控能力,有相應的管理系統、完整的管理團隊、規范的服務流程和質量保障措施;
(二)要建立主體真實、合同真實、票據真實、資金流真實、貨物流真實的可查、可控、可追溯系統;
(三)對廢舊物資綜合利用類企業,承諾年度增加值達到50000萬元以上的;
(四)對平臺經濟企業,承諾年招引入駐市場主體且實際運營100家以上,同時年度增加值(包含招引市場主體納稅)達到10000萬元以上,且有獨立的招商引資業務,有互聯網線上平臺,可以開展業務輔導、信息交流、投資路演等活動的平臺經濟企業。
第四條 申請企業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招商引資合同書。
第五條 企業認定程序:
(一)資料準備:申請企業將申請材料提交新區商文旅局進行初審;
(二)項目準入審核:新區商文旅局初審完成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提交新區管理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簽訂合同:新區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園區管理委員會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合同。
第三章 綜合經濟貢獻獎勵
第六條 對認定的企業,自簽約之日起按階梯比例進行獎勵:
(一)廢舊物資綜合利用類企業
(1)年度增加值達5億元-10億元(含),給予增加值6.4%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2)年度增加值達10億元-15億元(含),給予增加值6.5%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3)年度增加值達15億元-20億元(含),給予增加值6.7%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4)年度增加值達20億元以上,給予增加值6.9%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二)平臺經濟類企業
(1)年度增加值達1億元-2億元(含),給予增加值0.7%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2)年度增加值達2億元-5億元(含),給予增加值0.8%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3)年度增加值達5億元以上,給予增加值0.9%的產業扶持獎勵資金。
對從新區外引進或培育成長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規上企業、“小巨人”專精特新等招商引資主體,申請享受甘肅省及蘭州新區等相關政策的獎勵資金,可與平臺公司共享。
第四章 獎勵審核和兌現
第七條 在一個合同年度,根據企業實際綜合經濟貢獻度,由新區商文旅局牽頭審核,于次月15日前按約定比例及時兌付。
第八條 在兌付合同年度最后一個月獎勵資金時,按照全年對應的獎勵比例計算全年實際應獎勵額,多退少補。在新的合同年內,根據企業實際經濟綜合貢獻重新審核獎勵。
第五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取消企業享受經濟貢獻獎勵:
(一)廢舊物資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引導自身實體產業落戶新區,在與新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基地建設的;
(二)平臺經濟企業年度招引入區且產生經濟貢獻的市場主體數量不足100家的、年度經濟貢獻(包含招引市場主體納稅)未達到200萬元的、新認定平臺企業自新認定當年連續2年累計經濟貢獻(包含招引市場主體納稅)未達到500萬元的;
(三)未通過風險防控年度審查的。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立刻撤銷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資質,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法違規收集、使用用戶信息的;
(二)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
(三)出現逃稅、漏稅相關行為的;
(四)偽造數據、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五)未對市場主體的申報材料,履行盡職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資質撤銷
第十一條 企業出現本政策第九條所涉情形而取消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獎勵的,次年發展達標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申請恢復資質,新區商文旅局核準后報新區管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即可重新認定。
第十二條 企業出現違規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行業主管部門可暫停企業優惠政策獎勵資質并責令整改。整改驗收通過后,恢復平臺企業資質;整改驗收未通過,撤銷平臺企業資質。
第十三條 企業出現本政策第十條所涉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行業主管部門可撤銷企業優惠政策獎勵資質,并列入黑名單,終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平臺企業及其招商主體可同時享受蘭州新區其他獎勵政策,同時平臺招引的市場主體可申請獨立享受新區相關的綜合經濟貢獻獎勵政策,但對已獨立享受新區相關綜合經濟貢獻獎勵政策的招引市場主體,不再納入平臺企業獎勵范圍。
第十五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政策資金,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額追回獎勵資金,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行,試行期兩年。
第十七條 本政策由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