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2022年修訂)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8/09/ 15:06
字號:[大][中][小]
(新政發〔2022〕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蘭州新區(以下簡稱“新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推進產業快速集聚,促進新區產城融合發展,依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園區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21]3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蘭州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甘政辦發[2020]6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8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新區規劃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符合新區產業投資導向的項目,并在新區注冊獨立核算的法人主體或納稅的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 入駐新區的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符合新區產業布局、投資額度、投資強度、投資進度、產業項目用地效益評價管理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入駐新區的項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規定疊加享受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國家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國家及甘肅省支持新區開發建設政策、新區制定印發的其他政策等。
第二章 投資獎勵
第五條 入駐新區的項目(除房地產項目)按照備案文件規定的投資額、建設內容,建成投產并完成上規入庫后,新區財政以項目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按下表比例給予獎勵。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審計報告為準。建安投資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區繳納建筑業增值稅的項目,獎勵比例在下表基礎上上浮0.05個百分點。發現項目建設單位不履行“承諾制”約定,存在違法發包、轉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享受扶持及獎勵政策資格。

建設周期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億元以下(含)的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12個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10億元(含)的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18個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0-20億元(含)的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24個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0億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30個月。實際建設周期較以上要求每延長1個月,獎勵標準扣減0.3個百分點,若延長期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條優惠政策。按照《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項目提前完成投資內容并建成,經整體竣工驗收合格的,在固定資產投資扶持獎勵標準上,每提前1個月,獎勵標準在原基礎上增加0.3%。
第六條 對租賃或購置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項目,新區財政以項目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審計確認后參照第五條投資強度180—260萬元/畝標準給予企業獎勵。
第七條 入駐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20》規定的范圍),經相關程序認定,比照第五條政策,且在同等條件下獎勵標準在第五條基礎上上調1個百分點。
第八條 入駐新區的項目(除房地產項目)代征地費用按照新區土地平均征收儲備綜合成本繳納,代征地超出建設用地面積25%以上部分的代征費用由新區承擔。
第九條 對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初次達到行業入庫標準企業的管理者予以獎勵,其中工業企業獎勵10萬元,商業企業獎勵3萬元,在企業上規入庫正常運行3個月以后落實獎勵。
第三章 經濟社會貢獻獎勵
第十條 為新區經濟社會做出貢獻的各類企業(不含房地產項目、大宗貿易類企業),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值達到《蘭州新區產業項目用地效益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新區以企業當年對地方經濟社會綜合貢獻程度為基礎給予資金獎勵。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可用于企業高管獎勵,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給予企業的經濟貢獻獎勵,最高不超過企業在新區稅收留成的90%(含)。
第十一條 根據大宗貿易企業貿易額度,以企業在新區貿易額為基礎,按以下比例予以獎勵。享受該條政策的企業不再就貿易合同簽約額部分獎勵事項重復享受第十條。

第四章 產業發展補貼
第十二條 對符合產業、環保政策的企業,電價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676號)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 機制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721號)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對通過新區鐵路運達或外發貨物的企業,新區財政給予滿載車廂每車(箱)1000元的產業發
展補貼。對開展倉儲分撥并產生貿易的企業,滿載車廂每車(箱)給予1300元的產業發展補貼。對運達生產加工原材料或外發產成品的企業,滿載車廂每車(箱)給予1600元的產業發展補貼。對運達生產加工原材料或外發產成品的新區綜保區企業,滿載車廂每車(箱)給予1800元的產業發展補貼。
第十四條 對在蘭州新區范圍內會展企業,新辦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獲取新區其它相關財政資金的政府主辦展會的企業按照“一事一議”落實獎補;貿易類展會以展覽面積7000平方米補助10萬元為起點,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補助1萬元;商業展以展覽面積7000平方米補助5萬元為起點,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補助5干元。同一市場主體舉辦同一題材的展會一年補助一屆次。
第五章 節能降碳補貼
第十五條 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新區財政每年安排不高于500萬元節能降耗專項獎勵資金,對新區能耗下降工作突出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 融資扶持及獎勵
第十六條 入駐新區企業在風險可控、發展前景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質押物的前提下,可由新區融資平臺公司擔保,幫助企業解決短期融資問題,融資時間、成本由雙方商定。
第十七條 在新區注冊并成功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同時募投項目在新區的企業,新區財政一次性給予企業800萬元的獎勵。
第七章 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
第十八條 入駐新區的國家級或省級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經認定開展研發等相關工作的,新區財政分別按照國家級給予100萬元、省級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對技術成果在新區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新區給予定額獎勵。
第二十條 新區財政對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自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年度之后起兩年內,按成果所形成的新產品累計銷售收入5%的比例給予補助。技術合同交易雙方應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二十一條 在新區從事技術研發產生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研發成果達到約定目標且在新區有效轉化的,新區財政給予其研發固定資產投資額15%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按照《蘭州新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扶持辦法》《蘭州新區促進人才聚集獎勵扶持辦法》《蘭州新區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蘭州新區化工產業人才引進培養扶持辦法(試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區企業產品或服務互為市場,在質量合格、價格不高于對外銷售價格的情況下可直接采購。
第八章 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新區每年進行評優獎優活動,對貢獻大、業績優、信譽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分別授予優秀企業、納稅10強獎、特殊貢獻獎、就業貢獻獎、技術創新單位、優秀基層黨組織、文明單位、誠信企業和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青年專家、能工巧匠、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新區定期開展企業誠信評定活動,建立誠信檔案,表揚、獎勵誠信企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特殊急需項目,可一事一議。
第二十七條 入駐新區的現代農業項目除享受本政策外,可根據每年中央、省委1號文件和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享受更多的獎勵、扶持。
第二十八條 對分期備案的項目可分期兌付獎勵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經審計確認的實際投資額低于備案文件規定投資額70%的,按實際投資額再降低一檔享受投資獎勵;低于50%的,不予享受投資獎勵。
第三十條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的通知》(新政發[2019]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政策內容可作為與企業簽定的招商引資合同文本的附件,進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條本政策由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