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解讀
來源: 甘肅省司法廳
時間: 2024/06/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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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3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省政府第28號令)于1997年11月5日公布施行,對于規范我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國家行政立法工作不斷調整,部分條款已明顯不能適應新時代行政執法工作,省政府于2020年8月予以廢止。2021年7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提出新的要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細化聽證范圍和流程。因此,我省啟動了《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起草工作,并列入2023年省政府立法計劃預備項目。
二、制定過程
2022年省司法廳開展立法調研,并著手起草文本。2023年,向14個市(州)政府、36家省級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征集意見41條,吸收采納25條;2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共征求意見59條,吸收采納50條。同時,針對立法焦點,省司法廳組織召開論證會5次,就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較大數額的標準和聽證中止、終止的情形反復論證,將起草文本章節式體例修改為條款式,新增2條、刪除14條、修改23條,從原有的37條壓縮為現在的25條。
三、主要內容和特色條款
《規定(草案)》共25條,涉及立法目的、基本原則、聽證范圍、聽證相關人員的確定及其權利義務,細化了聽證準備及聽證舉行等各環節的程序要求。著重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了應當組織聽證的較大數額標準
參考其他省(區、市)做法,結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增長水平,將應當組織聽證的較大數額標準明確為“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并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前款數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二)創立行政處罰聽證員專家庫
規定建立由專家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和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組成聽證員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根據行政機關工作需要參與行政處罰聽證活動,提升聽證人員的辦案能力水平,解決基層相關人員不足的問題。(第八條)
(三)創設聽證中止情形
參考國家部委及其他省(區、市)出臺的關于中止的規定,創造性設置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無法繼續進行;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承受人等中止聽證情形。(第二十一條)
(四)細化聽證終止情形
結合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參考國家部委和其他省(區、市)做法,細化列舉了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終止,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拒絕參加聽證等終止聽證情形,并且針對其他特殊情形設置了兜底性條款。(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