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時間: 2023/10/1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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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1年第39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7日
蘭州新區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蘭州新區供用熱管理,保障供熱安全穩定,提高供熱服務質量,規范供用熱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及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蘭州新區供熱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屬地負責、企業經營、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居住區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產業園區根據實際靈活采用綜合供熱模式。鼓勵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探索綜合能源供應模式,推行供熱系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實行節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低能耗供熱和計量用熱,提高供熱效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新區供用熱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區供用熱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并承擔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各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所屬園區供用熱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供熱運行監督管理、日常供用熱管理及信訪投訴受理等具體工作,社區、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協助配合做好本區域供用熱管理工作。
新區物價主管部門負責新區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
新區民政部門負責新區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區供熱價格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供熱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熱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新區經發、財政、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各有關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經營企業,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新區供熱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經發、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近遠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重點發展集中供熱。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新區管委會批準。
第六條 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確定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保障用熱需求。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現有不符合新區供熱專項規劃和環保要求的分散供熱鍋爐,按照政策引導、依法拆除的原則,根據集中供熱實施進度逐步拆并或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第七條 新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預留熱源、換熱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及管位。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及管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優先入廊。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須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新區、園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自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供熱工程檔案資料、竣工資料移交檔案管理機構,并將管網工程相關信息按要求及時錄入蘭州新區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新建換熱站的,建設單位按照供熱經營企業要求提供換熱站建設用房,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第九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設計應當與用熱需求相適應,滿足節能環保和供熱計量要求,實現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室溫可控。供熱分戶計量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由建設單位和供熱經營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建筑節能標準協商確定,計量裝置需具備遠傳功能。
首次安裝分戶供熱計量裝置以及室內溫度調控裝置費用計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改造,改造資金由管委會、產權單位、供熱經營企業及用戶等多渠道籌資解決;分戶供熱計量裝置維護、維修、管理、更新費用計入熱價成本。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的供熱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提供有關工程檔案資料。建設單位需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全程參加供熱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民用建筑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違規交付使用的予以追責問責。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熱企業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供熱信息系統,提高科學管理和服務水平,并與新區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對接。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二條 供熱經營施行供熱許可或特許經營。由新區管委會授權的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向供熱經營企業依法授予供熱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未按規定取得供熱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供熱生產經營。取得供熱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的供熱經營企業,在經營范圍和期限內負責建設、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供熱許可證或特許經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穩定的熱源;
(三)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
(四)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維護檢修隊伍;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沒有擅自停熱、歇業或者棄管記錄;
(八)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裝置,必須使用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燃料,實現煙氣、噪聲達標排放及固體廢物規范處置,確保供熱設施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一個供暖季報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區域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采暖期內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不得拆除影響供熱的換熱機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
第十七條 蘭州新區供熱期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因氣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長供熱時間的,由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管委會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用熱合同》是收繳熱費、投訴維權、供熱服務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簽。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供用熱合同》的示范文本。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供熱經營企業或者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并結清熱費。
第十九條 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熱用戶可以向供熱經營企業投訴,供熱經營企業接到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入戶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供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對室內溫度是否達標或對導致室內溫度未達標的原因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園區供用熱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園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熱用戶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共同進行現場測溫,熱用戶應當配合入戶測溫工作,拒不配合的視為放棄測溫權利。測溫器具應符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標準。對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標準,屬于供熱經營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在24小時之內予以解決;不屬于供熱經營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在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責任單位或熱用戶,責任單位或熱用戶應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在供熱結束后一個月內,將本采暖期供熱運行參數、運行成本決算表等資料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報備,以便核算監審供熱運行成本。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入網用戶要求當年用熱的,建設單位應在當年6月30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申請辦理用熱手續,并簽訂《供用熱合同》。未辦理用熱手續的用戶,不得擅自用熱。
第二十三條 熱用戶申請改變用熱狀態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提出停止或恢復用熱的申請。未按時限辦理手續的,視為維持原用熱狀態,用戶應按規定繳納熱費。對無法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5日內書面給予答復。
鼓勵供熱經營企業采用網上辦理收費、報停等事項。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暖前以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戶做好供暖前期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停止用熱:
(一)用熱設施不能實現分戶控制的;
(二)對其他熱用戶的正常供熱和利益造成侵害和影響的;
(三)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等有關規定。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存在下列行為的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熱經營企業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供熱單位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停止供熱;由此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任由熱用戶自行承擔:
(一)擅自改動熱力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二)擅自連接公共供熱設施;
(三)擅自在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四)擅自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蒸汽;
(五)違反建筑設計安全標準新設、改換用熱設施或擅自擴大用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的行為。
第五章 熱費收繳
第二十四條 熱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主管部門經法定程序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執行。熱費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第二十五條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一次性全額交納當年熱費。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供熱經營企業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額熱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結束前繳清。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兩部制熱價交納采暖費,應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后兩個月內,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由供熱方原因造成未按期供熱,或供熱質量不達標的,經供用雙方確認后,在供暖季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按面積熱價按日核算熱費并予以減收、退還或折抵下一采暖季熱費。逾期不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供熱經營企業可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追繳熱費。
第二十六條 已辦理停用手續的熱用戶應交納基本熱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基本熱費按照面積熱費總額的30%交納,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基本熱費按照面積熱費總額的10%交納。
第六章 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熱設施1.5米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等;
(三)向供熱管網地溝排放污水、傾倒垃圾雜物和各種廢棄物;
(四)壓埋供熱管網、井蓋,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供熱管網、閥門、熱計量裝置及其他供熱設施;
(五)利用供熱管網及支架架設線路或者懸掛物體;
(六)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用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保修期為兩個供熱季,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在住宅銷售合同中約定的用熱設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個采暖期,用熱設施的保修期從住宅交付之日起計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經營企業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用熱設施進行管理與維修,并按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供熱設施保修期外,未經供熱經營企業驗收合格移交前的,由物業公司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完成驗收移交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單位熱用戶。總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總閥門)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總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和熱用戶負責。
(二)居民熱用戶。分戶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分戶閥門和熱計量裝置)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分戶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施工,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工程建設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供熱管網情況。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設施產權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三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和房屋產權單位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正常運行及節能環保達標。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供熱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和檔案,向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于每年停暖后一個月內報送供熱設施檢查維修方案,9月20日前報送供熱準備情況。
第三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經營企業簽訂遷移協議,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實施,建設單位承擔相關遷改費用。
第三十三條 因供熱設施、設備故障造成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并報新區、園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預計停供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應及時告知熱用戶停供原因和恢復供熱時間。
第三十四條 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相關管線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室內裝修遮擋公共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供熱效果的,熱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不得拒絕。
第七章 應急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供熱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等,在供熱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應當啟用應急備用熱源,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搶險工作。
第三十七條 供熱經營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由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報新區管委會同意后,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對該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緊急接管。對供熱經營企業采取緊急接管措施時,應當聽取被接管企業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
供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緊急接管:
(一)供熱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熱設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供熱的;
(三)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無故中斷供熱持續四十八小時,或者縮短供熱運行期的;
(五)供熱經營企業申請被接管并符合接管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供熱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園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熱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供熱經營企業生產服務情況以及供用熱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設置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檢查發現和投訴反映的問題。投訴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實行供熱綜合評價制度。新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熱用戶對供熱經營企業履行供熱經營責任和義務等情況進行總體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供熱經營企業的獎懲依據。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及法律責任依照《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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