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2-22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1]32號
- 發布日期:2022-01-07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22/ 19:05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字號: [大] [中] [小]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2021年第41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22日
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規范占用挖掘道路行為,保障道路功能,維護道路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省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在新區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各等級公路以及橋梁隧道等道路(車行道、人行道、綠化帶及附屬設施)紅線范圍內實施定向鉆或頂管穿越、占用或開挖道路、桿線跨越道路等需在道路范圍內進行勘探、養護、維修、施工等臨時活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變更城市規劃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條 申請人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蘭州新區—城建和交通局—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選項下載《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申請表》,并編制占用挖掘方案及交通疏解方案同步上傳或報送。內容包括:占用開挖范圍、工期、恢復方案、安全措施、臨時導流改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等。
第二條 道路占用挖掘許可實施聯合審批制度,一表申請、并聯審批、同步辦理。申請人可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系統或蘭州新區城建和交通局辦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后,同步推送至自然資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3個工作日辦結,向申請人發送審批結果。
第三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后,對接市政運營管護中心查明地下管線現狀,由市政運營管護中心召集公安局交警大隊和園區建設局及相關管線權屬單位現場勘查,確認開挖道路及綠化面積、地下管線管位情況,并現場復查占用挖掘方案及交通疏解方案,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 推行告知承諾。水電氣暖外線接入工程施工長度小于100米、技術簡單、施工簡便、施工過程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工程(水平定向鉆、頂管施工除外),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后即可實施。
第五條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應優先采用非開挖工藝等新技術、新裝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不予許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請:
(一)《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中規定不予許可的;
(二)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桿的道路上設置同類桿件的;
(四)每年十一月底后挖掘道路的工程(緊急事故搶修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許可的。
第七條 因既有地下管線發生管道爆裂、燃氣泄漏、通信或電力中斷,以及因地下管線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發情況,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其委托運營維護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并通知相關管線權屬單位,同時向城建和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隊報備,在事故發生時起一個工作日內須補辦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
第八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延續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有效期或改變占用挖掘位置、時限、面積等內容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日前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系統或蘭州新區政務大廳城建和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挖掘道路許可變更手續。
第三章 收費管理
第九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單位應在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見附表),向城建和交通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城建和交通局將以上收入作為一般公共預算非稅收入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按時上繳新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城建和交通局按照實際使用需求列入部門預算申報范圍,由新區財政局統籌安排。
工程建設單位需將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用納入項目成本。
第十條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園林綠化的,占用挖掘單位應對接園林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清點挖掘區域苗木量,參照《甘肅省園林工程消耗量定額》等相關標準測算,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養護單位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一條 道路品質提升、養護、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內容包括路面整體養護維修的工程暫不收取占用挖掘修復費,由項目申請人負責路面恢復工程并嚴格控制工期。
第四章 修復管理
第十二條 為保證道路和綠化恢復質量,道路挖掘后的修復工作統一由道路維養單位實施;城市園林綠化占用挖掘后由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按原建設標準恢復種植。城市道路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隱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設單位回填至道路路基,并提交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隱蔽工程檢測合格報告,交由道路維養單位負責修復工作。
道路維養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蘭州新區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相關技術標準完成道路修復,修復工程質量納入道路日常養護履約監督考核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道路挖掘單位負責對開挖區域質保兩年,工程在保修期內,因隱蔽工程施工質量問題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現象影響道路正常使用時,原占用挖掘實施單位應負責隱蔽工程的返修,按照道路修復費用繳納雙倍的道路挖掘修復費。第三方檢測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建和交通局及各園區建設局作為事中(后)監管主體,要強化過程監管,以書面承諾及行政審批內容、施工組織方案為依據,對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開展全過程監管。相關審批部門在接到項目施工的告知信息后,應根據工作需要聯合進行現場查驗和監管指導。
第十六條 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許可人,應當接受許可人及其委托人的監督,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工程概況牌,施工工程概況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質監單位、安監單位,經批準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決定書等。
(二)嚴格按許可的地點、位置、面積、作業時間、施工期限、施工組織及交通疏解方案進行施工。
(三)嚴格執行交通疏解方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交通導向標志、交通警示標志,做到標識清晰,規范管理施工作業車輛,并配備交通疏導員維持現場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暢通。
(四)占用挖掘道路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GA/T900-2010)、蘭州新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關標準實施圍蔽作業,嚴格落實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圍蔽區應整齊連貫、安全牢固、規范整潔,并做好圍擋外2米范圍內環境衛生保障工作。圍擋上沿設置警示燈,下沿設置警示帶。占用時長超過3個月的工程圍擋設施須設置20厘米高擋泥墻并定期清潔。圍蔽區內不得設置辦公場地、宿舍、停車場等非必要區域或設施。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占用挖掘施工的,應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計劃,避開交通高峰期,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快施工進度,開挖施工后要按標準、高質量盡快實施道路回填、路面恢復。嚴禁只圍擋不作業、拖延既定工期施工。
(六)實施單位在施工完畢后15個工作日內,要對接市政運營管護中心,將新建、改建管網信息錄入地下管線普查系統。
(七)實施單位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和造成安全隱患;不得影響現有地下管線、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占用挖掘道路實行信息預告制度。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項目的名稱、范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為,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按《蘭州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考核評價,同時承擔原占用挖掘及責令恢復原狀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一)擅自損壞城市道路及綠化設施,砍伐樹木花草的;
(二)未按照批準方案占用挖掘道路及綠地,或者擅自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
(三)未在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或因防護措施不到位引發交通事故的;
(四)施工現場環境衛生不到位的,占用道路期滿或者挖掘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條 樹木砍伐和城市綠地占用其他事項參照《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相關解讀:一圖解讀——《蘭州新區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試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