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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
和《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時間: 2021/03/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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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市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和《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2月4日蘭州新區管委會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2月24日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4

  第二章 綠色項目分類和范圍…………………………………………5

  第三章 組織實施………………………………………………………6

  第四章 申報條件………………………………………………………7

  第五章 認定程序………………………………………………………9

  第六章 跟蹤管理………………………………………………………10

  第七章 認證機構管理…………………………………………………12

  第八章 監督管理………………………………………………………13

  第九章 附  則…………………………………………………………13

  附件一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分類目錄…………………………………15

  附件二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申請表………………………………47

  附件三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評價方法…………………………………48

  附件四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申報材料…………………………………5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質量建設蘭州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綠色生態產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引領推動和支撐保障作用,引導產業綠色發展,做大做強蘭州新區特色優勢產業,提升新區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發改環資〔2019〕293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意見》(甘政辦發〔2018〕1號)、《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印發<甘肅省蘭州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發〔2019〕280號)以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蘭州新區實體產業、綠色技術基礎和特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蘭州新區范圍內綠色項目申請、認證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項目,是指具有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以及具有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屬性的項目,包含節能環保裝備制造產業、產業園區綠色升級、工業綠色化改造升級、新能源與清潔能源產業、綠色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產業以及綠色服務等領域。

  第四條 本辦法堅持“政策引導、服務引領、管理透明、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的原則。

  第五條 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管理工作采用項目單位自主申報、第三方機構認證評估、政府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綠色項目分類和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綠色項目分類和范圍詳見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分類目錄》,包括一級7類、二級27類、三級97類范圍。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綠色項目范圍包括一級7類,具體范圍包括:節能環保裝備制造產業、產業園區綠色升級、工業綠色化改造升級、新能源與清潔能源產業、綠色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產業、綠色服務產業。其中:

  節能環保裝備制造產業包括節能裝備制造產業、環保裝備制造產業及資源循環利用裝備制造產業;

  產業園區綠色升級包括園區循環化改造、園區清潔生產、園區污染防治、園區智慧管理;

  工業綠色化改造升級包括生產過程能源高效利用、生產過程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

  新能源與清潔能源產業包括新能源汽車制造、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裝備制造、清潔能源設施建設和運營;

  綠色基礎設施包括環境基礎設施、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綠色交通、城鎮能源基礎設施、能源系統高效運行、城鎮綜合基礎設施;

  生態環境產業包括污染治理、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農林業;

  綠色服務產業包括監測檢測、綠色咨詢技術服務、運營管理服務、項目評估審計核查服務、技術產品認證和推廣服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對綠色項目認證評級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開展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

  (二)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委托符合資格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按照本辦法,對項目進行綠色認證評級。

  (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出具的《綠色項目認證評級報告》進行審核,提出“綠色項目預審通過名單”。

  (四)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項目庫”管理工作,包括對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的入庫項目跟蹤核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項目申報資料與綠色項目認證評級資料的歸檔管理和統計工作。

  (六)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對綠色項目認證評級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及技術指導。

  第九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監督管理下進行審查認證并開展公示、標識及入庫工作。

  第十條 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獲得《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試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20〕52號)中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本辦法建立綠色項目庫動態管理退出機制,強化綠色項目的跟蹤管理,有效防止項目的洗綠、漂綠、泛綠等問題。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項目認證評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類別符合本辦法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分類目錄》所列分類范圍及技術評價要求。

  (二)項目符合國家和甘肅省制定的產業政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等。

  (三)申報綠色項目認證時,應出具項目立項文件。

  (四)項目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地方和相關行業的環保標準。項目所在地區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應滿足相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滿足所處行業特征污染物或重點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五)項目不在國家和省、市淘汰落后產能以及“兩高一剩”產業目錄里。

  以上基本條件,任一項不滿足則不具備綠色項目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申報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的項目業主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且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蘭州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實行獨立核算。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信貸、債券等逾期,擔保的企業、個人違約等),近一年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或未列入甘肅省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暨環境信用評價等級評定結果為“C級”或“不達標”名錄;或未列入《蘭州新區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試行)》發布的黑榜企業名錄。

  (三)近三年內或成立以來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未發生“一年內被處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任一情況。

  (四)污染物排放或處置、披露符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相關標準要求,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證并繳納相關費用。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程序包括:項目業主在“綠金通”平臺自主申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審查認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審核;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開展公示、標識及入庫。

  第十五條 綠色項目申報。項目業主應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申報條件及本辦法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分類目錄》技術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在“綠金通”平臺進行申報。申報材料見附件四。

  第十六條 審查認證。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填報的附件二《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申請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認證,如有需要可開展現場審核。根據審查認證結果出具《綠色項目認證評級報告》,并提交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審核。從認證成功申請到認證報告簽發日的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七條 審核入庫。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組織相關人員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出具的《綠色項目認證評級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查結果,提出“綠色項目預審通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即認定為綠色項目,通過“綠金通”平臺標識綠色等級并納入“項目庫”。

第六章 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項目業主在“綠金通”平臺提交綠色項目現狀說明,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根據原申報材料及綠色項目現狀說明等進行核查認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根據核查認證結果,審查公示合格后繼續將該項目納入“項目庫”。

  綠色項目現狀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說明。

  (二)項目重大設備選型、生產工藝情況說明。

  (三)項目綠色融資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發生下列變化之一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綠金通”平臺提交有關材料,重新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提出認證評級建議。發生變化包括:

  (一)項目業主發生變更。

  (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變更。

  (三)建設項目重大設備選型變更。

  (四)項目建設地點變更。

  (五)建設項目生產工藝重大變更。

  第二十條 重新認證評級后,仍符合認證評級條件的,繼續納入“項目庫”;項目變化后不符合認證評級條件的,將從“項目庫”移出。

  第二十一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對通過認證評級的項目采用抽查的方式實施有效期內跟蹤管理,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本辦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則上于次年年中前完成,抽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綠色項目總數的10%。如監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內容,綠色項目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根據相應情形做出處理。對已列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移出“項目庫”:

  (一)項目終止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隨機抽查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政策規定的。

  (五)出現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項目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發生下列環境違法違規事故之一的:違反環保稅制度,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違法違規設置排污口或私設暗管,被責令限期拆除或停產整頓的;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被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的;較大安全生產質量事故或較大環境事件的;其他重大環境違法違規情況。

  第二十二條 被移出“項目庫”的綠色項目,其建設單位所承建項目2年內不得申報綠色項目。

第七章 認證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監督管理下,根據本辦法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評價方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參與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評級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開展認證業務所需的工作流程、收費標準、質量控制等相關制度。

  (二)具有能源、環境、資源或氣候等領域專業咨詢能力。

  (三)自成立以來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二十五條 申請開展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評價業務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應當向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展認證評級業務的工作流程、質量控制等相關制度文件。

  (二)從事綠色認證評級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從事能源、環境、資源或氣候領域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的聲明。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對綠色項目認證評級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要求,在指定渠道按要求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及綠色項目建設情況,接受公眾及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分類目錄

  附件二: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認證申請表

  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項目評價方法

  附件四:蘭州新區綠色項目申報材料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及評級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55

  第二章 組織實施……………………………………………………………56

  第三章 申報條件……………………………………………………………58

  第四章 認定程序……………………………………………………………59

  第五章 跟蹤管理……………………………………………………………60

  第六章 認證機構管理………………………………………………………62

  第七章 監督管理……………………………………………………………63

  第八章 附  則………………………………………………………………63

  附件一 蘭州新區綠色產業領域界定范疇…………………………………64

  附件二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方法………………………………………69

  附件三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體系…………………………………73

  附件四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申請表……………………………………80

  附件五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申報材料………………………………………8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環境治理和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約束和杠桿作用,推動區域經濟增長模式綠色轉型和綠色技術創新,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精準支持蘭州新區特色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新區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發改環資〔2019〕293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意見》(甘政辦發〔2018〕1號)、《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印發<甘肅省蘭州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發〔2019〕280號)以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蘭州新區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蘭州新區范圍內綠色企業申請、認證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企業,是指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采用系統性的技術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經營過程中的環境成本與風險,實現顯著的環境改善、資源節約利用或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企業。

  第四條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經營業務所屬產業領域范疇見本辦法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產業領域界定范疇》。

  第五條 本辦法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蘭州新區鼓勵和支持轄區內相關企業申報綠色企業,對綠色發展技術能力強、創新機制好、環境資源效益和業績顯著、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認定,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支持綠色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發揮綠色企業在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引領作用。

  第七條 綠色企業認證評級管理工作采取企業自主申請、第三方機構認證評估、政府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對綠色企業認證評級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開展綠色企業認證評級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

  (二)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委托符合資格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按照本辦法附件二《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評價方法》和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進行綠色認證評級。

  (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出具的《綠色企業認證評級報告》進行審核,提出“綠色企業預審通過名單”。

  (四)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企業庫”管理工作,包括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開展的入庫企業跟蹤核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企業申報資料與綠色企業認證評級資料的歸檔管理和統計工作。

  (六)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對綠色企業認證評級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及技術指導。

  第九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審查認證并開展公示及標識、入庫工作。

  第十條 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獲得《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試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20〕52號)中綠色金融發展獎勵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本辦法建立綠色企業庫動態管理退出機制,強化綠色企業的跟蹤管理,有效防止企業洗綠、漂綠、泛綠等行為發生。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企業認證評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業務類型符合本辦法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產業領域界定范疇》。

  (二)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淘汰類和限制類的產業,不屬于“兩高一剩”行業。

  (三)企業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且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蘭州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實行獨立核算。

  (四)企業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或企業未列入甘肅省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黑名單”;或企業未列入《蘭州新區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試行)》發布的黑榜企業名錄。

  (五)企業近三年內或成立以來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未發生“一年內被處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任一情況。

  (六)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應按國家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回執。

  (七)企業未發生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

  以上基本條件,任一項不滿足則不具備綠色企業申請資格。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綠色企業認證評級程序包括:企業在“綠金通”平臺自主申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審查認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審核;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開展公示、標識及入庫。

  第十四條 企業申報。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申報條件及本辦法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體系》有關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并在“綠金通”平臺進行申報。申報材料參考附件五。

  第十五條 審查認證。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受理企業填報的附件四《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申請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認證,如有需要可開展現場審核。根據審查認證結果出具《綠色企業認證評級報告》,并提交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審核。從認證成功申請到認證報告簽發日的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十六條 審核入庫。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組織相關人員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出具的《綠色企業認證評級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提出“綠色企業預審通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即認定為綠色企業,通過“綠金通”平臺標識綠色等級并納入“企業庫”。

第五章 跟蹤管理

  第十七條 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企業庫”的,企業在“綠金通”平臺提交綠色企業現狀說明,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根據原申報材料及綠色企業現狀說明等進行核查認證,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根據核查認證結果,審查公示合格后繼續將該企業納入“企業庫”。

  綠色企業現狀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占比情況。

  (二)企業近2年經營發展情況。

  (三)企業綠色融資資金使用情況。

  (四)企業近2年內受到的安全、環保、質量處罰及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 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發生下列變化之一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綠金通”平臺提交有關材料,重新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提出認證評級建議。發生變化包括:

  (一)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發生更名等調整的。

  (二)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組事項的,新設立的企業應重新申請綠色企業認證評級。

  第十九條 重新認證評級后,仍符合認證評級條件的,繼續納入“企業庫”;項目變化后不符合認證評級條件的,將從“企業庫”移出。

  第二十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對通過認證評級的企業采用抽查的方式實施有效期內跟蹤管理,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本辦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則上于次年年中前完成,抽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綠色企業總數的10%。如監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內容,企業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根據相應情形做出處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取消其綠色企業認證評級,并移出“企業庫”:

  (一)企業依法注銷的。

  (二)企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

  (四)企業不符合國家和甘肅省相關標準和政策規定的。

  (五)企業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質量事故或較大環境事件的。

  (六)企業因跟蹤核查存在不合格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七)企業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被移出“企業庫”的企業2年內不得申報綠色企業。

第六章 認證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評級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在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下,根據本辦法附件二《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評價方法》和本辦法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實施。

  第二十三條 參與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評級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開展認證業務所需的工作流程、收費標準、質量控制等相關制度。

  (二)具有能源、環境、資源或氣候等領域專業咨詢能力。

  (三)自成立以來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申請開展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評級業務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綠色認證中心),應當向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展認證評級業務的工作流程、質量控制等相關制度文件。

  (二)從事綠色認證評級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從事能源、環境、資源或氣候領域業務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的聲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對綠色企業的認證評級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應根據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要求,在指定渠道按要求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接受公眾及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一:蘭州新區綠色產業領域界定范疇

  附件二: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方法

  附件三: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四:蘭州新區綠色企業認證申請表

  附件五:蘭州新區綠色企業申報材料

  相關解讀:一圖解讀——蘭州新區綠色項目和綠色企業認證及評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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