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時間: 2020/04/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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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市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蘭州新區管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4月26日
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7〕135號)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規劃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三類。
公共停車場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待建土地及臨時空閑場地設置的臨時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指在城市道路上面向公眾服務的機動車停放場地,包括免費停車泊位和收費停車泊位。
第四條 成立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為管委會分管建設交通工作的副主任,負責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一領導,決策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牽頭單位為蘭州新區建設交通部門,負責新區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成員單位為新區公安交管、自然資源、經發、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審計等部門及各園區。各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各園區負責停車場日常管理,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五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原則。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蘭州新區建設交通部門牽頭,會同新區自然資源部門、各園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按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按《蘭州新區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置),配套建設停車場。城市公交樞紐、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貿或公共活動場所,應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在改建、擴建的同時增建:
(一)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醫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改變建(構)筑物使用性質,導致原有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就近增建或以其他方式達到配建標準。
第九條 停車場應按停車場設置規范和標準,建設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范、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并設置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大型公共停車場應配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停車場設施原審批部門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可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由物業管理單位劃設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對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確需劃設停車位的,屬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經三分之二業主代表同意,由園區審核后,符合要求的,施劃為臨時停車場;屬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由園區征求新區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后,向新區建設交通部門備案,施劃為臨時停車場,參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特許經營。在不能滿足公眾停車需求的區域,經園區同意,向蘭州新區建設交通部門備案后,土地權屬單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場地等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三條 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已改變用途的,應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所在園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參照甘肅省及蘭州市有關政策享受相應優惠。
第十五條 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蘭州新區建設交通部門指導,各園區負責,統籌推進蘭州新區停車誘導系統建設。倡導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停車誘導子系統,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蘭州新區停車誘導系統。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與專用停車場的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由各園區負責實施。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統籌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非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按要求配定專業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應按規定向園區申請登記,由園區向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新區建設交通部門提交備案資料,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車場總平面圖、交通組織圖;
(二)停車場設施清單;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注銷的,應按規定向園區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并自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整或拆除停車場標志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停車場標志;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明示服務時間、收費標準、監督電話;
(三)確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訊設備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防盜、防破壞系統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采取相應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應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不得利用或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交易等經營活動;
(八)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經營。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停止經營的,應報所在園區同意,新區建設交通部門備案后,在停止經營的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按新區經發部門確定的價格標準交納停車費;
(三)正確使用停車場設施、設備;
(四)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收費標準由新區經發部門制定。停車場經營者應按有關規定,持新區建設交通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材料,到新區經發部門辦理價格認定手續。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軍警、救護車輛免收停車費;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放的,憑本人殘疾證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單位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按約定時段停車。超過約定時段拒不駛離的,停車場經營者有權終止約定的停車服務。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由停車場經營者申請,報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交通部門審核后,由所在園區設置和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使用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不得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第二十五條 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對新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相關單位、轄區居民的意見,適時增減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施劃設置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按國家標準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第二十七條 下列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路,人行道;
(二)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三)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四)距離能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
(五)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路段;
(六)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路段;
(七)其他不宜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園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妨礙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妨礙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確需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由園區具體負責。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統籌用于道路臨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依法向新區建設交通部門辦理登記,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地點顯著位置按規定設置停車標志和載明停放時段、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三)按新區經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四)按“先到先使用”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停車泊位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電子管理系統收費的,應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并確保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一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按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應按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和標示的停車方向停放,并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交納停車費用。
第三十三條 園區可根據社會發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車位檢測器,實現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由車主自助電子支付。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法律責任參照《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標準,由園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