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調整后實施方案
來源: 新區原創
時間: 2020/04/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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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生態環境建設,進一步減少畜禽養殖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產業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要求,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科學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6.《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7.《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
8.《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9.《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
10.《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
11.《蘭州新區“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2016-2020)》;
12.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三、劃分類型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適養區兩類。
(一)禁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農戶散養除外。
(二)適養區。畜禽養殖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和總量控制要求。
四、劃定范圍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
1.山字墩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蘭州新區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調整規劃的批復》(甘政函〔2016〕71號)文件精神,山字墩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總面積1.995平方千米。其中,一級保護區為:水域范圍為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全部水面和水庫入水口向上游延伸60米明渠水域,陸域為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上50米的陸域和水庫入水口向上游延伸60米明渠縱深50米的陸域,面積0.236774平方千米,其中水域面積0.146800 平方千米。
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邊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面積1.757542 平方千米,全部為陸域面積。

山字墩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圖
2.石門溝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蘭州新區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調整規劃的批復》(甘政函〔2016〕71號)文件及《蘭州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調整報告》,石門溝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總面積26.841平方千米。其中:1#庫19.31平方千米(一級保護區5.52平方千米,二級保護區13.79平方千米)、2#庫4.18平方千米(一級保護區1.05平方千米,二級保護區3.13平方千米)、3#庫3.35平方千米(一級保護區1.44平方千米,二級保護區1.91平方千米)。

石門溝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圖
(二)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蘭州新區所轄行政范圍內目前沒有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三)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1.經四十三路以東,緯七十二路以南,九華山路(經四十四路)以西,秦川街(北環路)以北;
2.經三十五路以東,FD20(規劃路)以南,棲云山路(經三十六路)以西,淮河大道(緯五十四路)以北;
3.天山大道(經一路)以東,伊犁河街(緯五十四路)以南,省道201線以西,緯五十一路以北;
4.BZ1#(規劃路)以東,伊犁河街(緯五十四路)以南,昆侖山大道(經十三路)以西,BZ1#(規劃路)以北;
5.中快速路(經十五路)以東,伊犁河街(緯五十四路)以南,經五十一路以西,BZ1#(規劃路)以北;
6.崆峒山路(科體路)、科西路以東,北快速路、海河街(緯二十六路)以南,環城東路(東繞城快速路)以西,黃河大道(緯一路)以北;
7.祁連山大道(經七路)以東,北戴河街(緯三十二支路)以南,興隆山路(經十路)以西,疏勒河街(緯二十四路)以北;
8.祁連山大道(經七路)以東,長江大道(緯十六路)以南,嵩山路(經十五支路)以西,黃河大道(緯一路)以北;
9.天山大道(經一路)以東,黃河大道(緯一路)以南,秦中快速路以西,岷山路(經三路)、南快速路(南繞城快速路)以北;
10.蘭州中川國際機場以及三期擴建范圍(以最終擴建范圍為準);
11.蘭州新區高鐵商務中心區城市設計規劃范圍(以最終建設范圍為準);
12.蘭州新區精細化工園區設計規范范圍(以最終建設范圍為準);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禁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適養區。各園區在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時應劃出一定的區域用于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小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五、實施要求
(一)在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改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并按相關規定逐步實行搬遷或關閉。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在關閉或搬遷前不再享受國家的畜禽養殖優惠政策及各種補助。作出限期關閉或搬遷決定,相關園區負責實施關閉或搬遷計劃。各園區對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區一律禁止規模化飼養畜禽;農戶散養除外。
(二)在適養區內提倡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生態環境、農林水務部門通過積極向上爭取扶持資金,通過多種形式給予達標排放的養殖場、養殖戶適當獎勵。適養區內糞污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已處于禁養區的,應限期關閉或搬遷。
(三)加強推進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使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均要實施污染治理工程,對達不到治理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逐步關停或搬遷。農戶可利用自留地對畜禽污染物進行糞污綜合利用,從而達到生態養殖循環發展。
(四)各園區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科學謀劃、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規模養殖發展關。并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的關停、搬遷工作,并指導養殖場(戶)對糞污進行資源化利用,防止在搬遷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對適養區畜禽養殖場開展糞污污染防治工作,嚴禁“先污染、后治理”現象發生。
(五)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加強督導管理,切實推進蘭州新區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促進農牧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新區農林水務局要加強技術指導服務,引導養殖場(戶)配套建設廢棄物貯存、儲存、利用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利用工作。新區生態環境局要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改革完善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統計核算方法,將糞便和廢水無害化還田利用量作為統計污染物削減量的重要依據,促進畜禽糞便和廢水綜合利用。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新區各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新區各園區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完善激勵機制。對于積極配合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規劃實施并主動關停、搬遷的養殖場,如要求在養殖規劃區域新建養殖場的,優先給予支持。養殖區域規劃內的農牧結合生態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用地,依法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調整產業化扶持政策,積極整合和調整資金投向,集中資金實施加快設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資源化利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等工程的建設,確保養殖規劃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探索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經濟手段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機制模式,加大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持力度。
(三)強化聯合執法。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由新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新區經濟發展局、自然資源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農林水務局、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多方位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聯合執法。堅決查處和打擊各種養殖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確保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實施。督促養殖場按規定認真做好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工作,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均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四)加大宣傳力度。新區各園區、生態環境局、農林水務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導向作用,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活動,及時報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畜禽養殖污染事件,營造強大的輿論監督氛圍。對違法建設、治污設施不到位,造成嚴重水質污染以及被強制拆除的規模養殖場給予新聞公開曝光;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排放、零排放、生態養殖典型給予新聞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支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工作。
七、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適用于蘭州新區已托管中川鎮、秦川鎮、西岔鎮(除陽洼窯村)的行政區域轄區內的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本辦法由新區生態環境局、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三)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做調整;需要調整的,根據《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劃指南》開展工作;
(四)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